诈骗罪、虚假广告罪

北京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诈骗案 六被告人两罪并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5)沪02刑终411号 2026-08-07 66 浏览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六人犯诈骗罪,诈骗金额1700余万元,主犯吴某甲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其余五人为从犯,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甲等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六人既构成虚假广告罪又构成诈骗罪,其中诈骗金额39万元,刑期均大幅降低,吴某甲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余为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维持退赔及没收财物判项。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起,吴某甲经营恒万公司,雇佣王某甲、谷某、毛某、邢某为销售经理,吴某乙为教务、售后主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证需求的人员,虚构公司系官方指定报考机构、通过率95%等,发送虚假兼职收益截图等,骗取培训费。截至案发,已查明诈骗金额共计39万余元,其中邢某涉及14.9万余元,毛某涉及11.1万余元,王某甲涉及4.37万余元,谷某涉及6.5万余元。2023年6月**日,六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上诉人吴某甲、王某甲、谷某、毛某、邢某、吴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两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五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六人被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原审法院(2024)沪011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即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二、吴某甲犯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三、邢某犯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四、毛某犯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五、王某甲犯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六、吴某乙犯诈骗罪和犯虚假广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七、谷某犯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

律师观点Lawyer's View

朱幸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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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幸坤
朱幸坤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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