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务侵占罪工地变卖电缆 经辩护定性职务侵占获刑二年二个月
裁判摘要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与同案人潘某甲、廖某合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占广州某公司价值43万余元的电缆,销赃得款22万余元。在另案处理的同案人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盗窃罪,改判职务侵占犯罪后,该法院审理认定关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案情简介】
被告人关某系广州某公司某项目商务主管,同案人潘某甲系机电主管,廖某系安全主管。2024年8月**日,三人经合谋决定变卖工地剩余电缆牟利,由廖某安排买家江某的货车、潘某甲租借叉车进入工地运出电缆,廖某利用保安管理职务便利指示保安放行,事后删除监控、出具虚假电缆处理证明,三人将电缆销赃得款22万余元,经认定电缆价值43万余元。2024年11月**日关某被抓获,案发后三人共向被害单位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
潘某、廖某被另案处理,2025年4月,两个同案人被广州市某区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判处犯盗窃罪、量刑由有期徒刑一年多直接上升至五年多,且被害单位坚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委托人刑事法律责任,并要求从重处罚等多重不利因素。
2025年12月,经多方努力,广州市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两个同案人潘某、廖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认为】
被告人关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赔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轻,予以调整。查扣的手机无证据证实系作案工具或赃物,不予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 责令关某与同案人潘某甲、廖某共同退赔广州某公司,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21万余元纳入执行范围,余额折抵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律师观点Lawyer's View
本案即是如此,作为关某的辩护律师,我协调统筹两案的辩护工作,全力协助同案人辩护律师做好另案的二审辩护工作,包括整体辩护方案的制定,退赔与和解方案的推进、参考案例及法律观点的汇编整理等,在有效推动二审法院改判,将盗窃罪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并降低刑期的情况下,本案中关某也必然同案同判,最终获得较轻的刑事判决,取得有效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