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控告 国企员工虚构分包合同骗保理融资近九千万
裁判摘要
核心法律概念: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适用情形:某建筑央企原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某、某市政公司营销中心主任宋某,伙同枣庄某公司虚构总金额约6.7亿元的分包分供合同,隐瞒真相向天津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尚欠有效融资金额约8995万余元,部分融资款被转入二人指定账户。 法律后果:某建筑央企已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控告,请求对二人涉嫌合同诈骗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被骗钱款约8995余万元。
【案情简介】
控告人为某建筑央企,北京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分支机构,某市政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被控告人钱某系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宋某原系某市政公司营销中心主任。
2022年4、5月间,钱某隐瞒某快速路工程项目投资+施工总承包的真实模式,以施工总承包模式骗取该建筑央企批准投标,后项目中标由北京公司负责施工,因融资及管理问题转由某市政公司接手。为解决融资问题,钱某推荐枣庄某公司分包涉案项目。2023年6月起,钱某主导、宋某提供假公章及办公支持,伙同枣庄某公司虚构4个工程项目的分包分供合同,总金额约6.7亿余元,隐瞒真相向天津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办理多批次保理融资,目前尚有效融资金额约8995万余元。融资款到账后,枣庄某公司按指令将2750万元转至钱某指定账户、919万元转至宋某指定账户,仅部分用于项目前期欠款,已引发民事诉讼。
控告人认为钱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且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处理结果】
某建筑央企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出控告,请求对钱某、宋某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被骗钱款约8995余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