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天津市涉案 经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裁判摘要
核心法律概念:猥亵儿童罪、取保候审。 适用情形:2024年5月,天津公安和平分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拘耿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取保申请,主张耿某行为属情侣间正常亲昵行为,无猥亵动机、未损害女童身心健康,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且耿某无前科、人身及社会危险性小,愿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配合调查。 法律后果: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审查相关理由,对耿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情简介】
耿某为天津某武术机构的教练,在培训过程中,与未成年学员认识,并渐渐熟识。该未成年学员比较早熟,对耿某投以倾慕之情,后二人渐渐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伴随偶尔的拥抱、牵手、亲吻等亲密行为,但未发生性关系。后被未成年学员家属发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耿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4年5月**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依法接受耿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耿某本人确认,在会见耿某、了解相关案情后,向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办理情况】
申请人提出如下申请理由:
- 耿某的行为属于情侣之间正常的亲昵行为,其主观上无寻求性刺激、性满足的猥亵动机,客观上未引起女童反感、未损害女童身心健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 耿某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案系其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的偶然性事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小;耿某及其家属愿意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处理结果】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考虑上述理由,对耿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