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黑龙江申诉 不服驳回向林区中院申请再审
裁判摘要
申诉人贾某不服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8)黑75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有新证据为由申诉,被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驳回后,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其无罪。
【案情简介】
申诉人贾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2018年5月**日作出的(2018)黑75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于2024年6月**日向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该院于2025年8月**日作出(2025)黑7530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贾某不服该驳回通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目前已获林区中院立案审理。
【办理情况】
贾某提出两项申诉理由:一是通北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未核实案涉土地性质及贾某对土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侦查机关提交的土地档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二是有新证据证明案涉土地系贾某从通北林业局下属单位承包的耕地,其交纳了土地租金,自行委托的测绘结果显示承包土地面积与承租凭证基本相符,不存在非法毁林开荒的情况。贾某认为诺敏河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贾某提出申诉请求:1.撤销通北法院作出的(2018)黑75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2.判决贾某无罪。本案尚待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裁判结果
目前,林区中院已对该申诉予以立案,待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律师观点Lawyer's View
我作为本案申诉人贾某的刑事申诉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全案原审卷宗材料,针对原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逐一核查,围绕当事人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主张,收集整理了新证据并形成申诉理由,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的申诉请求。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判决对案涉土地性质、申诉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是否符合事实与证据要求。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在申诉阶段也重点收集该等证据,尤其是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贾某所承包土地面积进行专业化测绘,形成推翻原认定事实的新证据。目前本案已被林区中院立案受理,等待开庭审理,我将继续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