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合同诈骗申诉案 拆迁补偿协议定性争议申请最高法再审
裁判摘要
成某系南通市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拆迁事宜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成某先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均被驳回,现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
【案情简介】
成某,男,70岁,住江苏省*****,系南通市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投资的南通市某甲公司被拆迁过程中,成某代表该公司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多轮沟通磋商,最终达成拆迁赔偿金额,双方签订了仅填写赔偿金额的拆迁补偿合同,其他内容均留白。后,应拆迁办人员要求,成某将其另一企业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提交给拆迁办,并由拆迁办提交给评估公司,用于南通市某甲公司拆迁补偿评估的依据,再后考虑到两企业主体名称不一致,事实上为两家企业,成某再次应拆迁办人员要求至当地工商所开具了一份两企业为同一企业的工商证明,并提交给拆迁办。2010年,成某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合同诈骗罪。
成某先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上述司法机关均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申诉申请。
【办理情况】
成某坚持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成某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包括:其一,涉案《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行政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规制的民商事合同范畴,原判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及单位犯罪相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二,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隐瞒违建房屋事实、房屋面积、提供虚假产权证明、骗取错误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处理结果】
成某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本案重新审理。
裁判结果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对本案审查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