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组织卖淫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后检察机关不批捕
裁判摘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幸坤受犯罪嫌疑人周某委托,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及人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认为周某涉嫌组织卖淫案中涉案卖淫人员仅2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即便构成容留卖淫罪也情节较轻,且周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获人民检察院认可,对周某不予逮捕。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周某与涉嫌卖淫的双胞胎姐妹系朋友(与其中的妹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共同租赁房屋中居住,日常生活中租赁房屋家具购买、修缮,以及水电费等费用支出,均由周某先行垫付,再找双胞胎姐妹结算,故双方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周末知晓该双胞胎姐妹从事卖淫活动,但并未直接参与其中,仅在最初帮助其修改了部分宣传内容与格式,偶尔协助回复部分沟通信息。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周某于2026年3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办理情况】
辩护律师人提出如下申请理由:
- 本案涉案卖淫人员仅有何某甲、何某乙两名,未达到组织卖淫罪要求的三人以上法定标准,周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 周某知晓上述两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有帮助支付部分房租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仅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情形。
- 周某系大学生,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不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其及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配合调查。
【处理结果】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幸坤依法接受周某的委托,经会见了解案情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说明,相关法律理由获认可,检察机关不批准对周某的逮捕。
裁判结果
对周某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达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