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北京高院二审维持 当事人委托申诉主张无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刑终109号 2026-09-02 89 浏览

裁判摘要

申诉人苏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109号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苏某主张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北京某投资公司未产生错误认识也未遭受财产损失,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民事商业纠纷,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案情简介】

苏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苏某不服上述两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原审认定苏某代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已不存在的北京某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虚构收购对象,在协议到期解除后提供虚假日期的协议书,虚构投资购买北京某大厦相关事实,骗取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500万元用于个人花费,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办理情况】

苏某提出多项申诉理由:案涉商业行为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北京某大厦项目真实存在,2005年1月**日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从未提供2005年7月**日版本的虚假协议书;通过收购债权方式可实现对北京某大厦的收购;其为收购项目投入了前期费用。

苏某另主张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未产生错误认识,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投资公司未遭受财产损失反而存在盈利;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处置案涉500万元;本案系该投资公司、杨某恶意诬告引发的民事纠纷。

【处理结果】

苏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109号刑事判决书;2.判决苏某无罪。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律师观点Lawyer's View

朱幸坤律师
我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幸坤,在本案中接受苏某委托担任刑事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处理本案申诉事宜。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梳理了全案证据材料,核心观点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某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无法充分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涉纠纷本质属于商事主体间的商业争议,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应当据此启动申诉审查程序,并依法纠正原判决存在的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我在代理过程中,围绕核心申诉理由整理了详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意见,提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申诉主张提供了清晰专业的法律支持。
朱幸坤
朱幸坤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朱幸坤律师审核发布,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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