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遵义市合同诈骗罪股权交易涉案 经辩护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黔03刑初117号 2018-10-30 57 浏览

裁判摘要

该案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何某等被告人无罪。辩护人从多彩贵州城某公司注册资本充实有效、某产投集团知悉并认可未入账成本、某产投集团未遭受损失三方面论证指控不成立。

【案情简介】

何某收购多彩贵州城某公司全部股权后,为融资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资至57032.50万元,后又按某产投集团要求以“现金+债转股”方式实施注册资本替代方案。在运营过程中,何某根据贵州省地方国资部门及国有企业约定,向某产投集团转让48%股权,并进行了交割。2016年,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等被告人在该交易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理情况】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其一,多彩贵州城公司注册资本充实有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现金+债转股”替代方案所涉债务均真实存在;其二,某产投集团知悉多彩贵州城某公司存在未入账成本且予以认可,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其三,某产投集团因案涉股权交易获益巨大,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何某等被告人无罪。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致使相对人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要件。

律师观点Lawyer's View

朱幸坤律师
我是本案被告人何某等人的辩护人,作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梳理全案证据链,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一是从公司法及刑法角度论证案涉公司注册资本已充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诈骗前提;二是核实交易细节后确认对方当事产投集团对相关未入账成本完全知情认可,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三是明确产投集团并未因案涉交易遭受实际财产损失,不满足合同诈骗罪的危害结果要件,据此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案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幸坤
朱幸坤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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