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件重大改判 刑期大幅降低要点解读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处重刑。辩护律师经全面收集构成他罪及罪轻的证据,推动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并认定被告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重新认定诈骗金额大幅减少,并大幅降低刑期。在上海市持续推进教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类案裁判尺度整体趋严的不利背景下,律师团队携同同案人的辩护律师,共同推动二审法院全案改判,其中委托人刑期由五年降低至三年六个月,这是上海地区同期同类案件中成功改判的极少数案件之一,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回顾
本案六名被告人共同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培训项目,一审法院认定六人共同构成诈骗罪,并将全部经营收入记为诈骗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主犯吴某甲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其余五名从犯也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作出后,吴某甲等六人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对案件定性和量刑均作出了重大有利改判。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六名被告人的行为究竟仅构成诈骗罪一罪,还是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两罪,以及诈骗金额应当如何认定。不同的定性和金额认定直接影响最终量刑结果,差异巨大。
律师解读:行为定性与犯罪金额认定是改判关键
我接受本案上诉人委托参与二审辩护后,核心辩护思路就是围绕行为性质与金额认定展开。首先从行为性质来看,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两部分不同性质的危害:一方面,他们违反广告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虚假广告罪;另一方面,其中仅有39万元的金额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余金额并未满足诈骗罪“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认定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诈骗金额仅应认定为39万元,而非一审判处的1700余万元。在法律适用层面,本案纠正了一审将全部涉案金额一概认定为诈骗金额的错误,区分了虚假广告行为与诈骗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和法律边界,最终实现了刑期的大幅降低:主犯吴某甲从十二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八年,其余从犯的刑期也都降低到四年以下。
同类案件实务提示
- 遇到同时涉嫌多个罪名的案件,不要默认检察机关指控的一罪定性,要仔细区分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准确拆分罪名,争取合理的定罪量刑。
- 涉案金额认定是诈骗类案件量刑的核心,一定要逐笔核对金额性质,剔除不符合诈骗构成要件的部分。
- 最大限度保障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夯实辩护的程序基础。一审阶段,律师团队努力推动召开庭前会议,争取到全面举证、逐项质证的庭审程序空间。正式庭审时,律师团队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事实真相得以完整、充分地呈现于法庭,并记录在案,为二审改判奠定了关键的程序基础。
-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虚假广告罪是对商品服务的夸大虚假宣传,本质仍然是经营推广行为,而诈骗罪是完全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者并非非此即彼,部分案件中确实可以同时成立。
- 一审判处重刑后不要放弃,针对定罪和金额两个核心要点找准辩点,二审改判降低刑期的空间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