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辩护要点及实务提示

2026-09-08 78 浏览

本文结合张某甲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此类案件认定中的证据与构成要件要点,为涉嫌此类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实务指引。

案情回顾

张某甲原为某机关领导干部,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金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起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收受马某、王某甲、范某、李某乙等人贿赂,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还利用影响力收受施某贿赂,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介入案件后全面梳理了在案证据,针对指控提出了相应辩护意见。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甲构成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数百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是否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是否符合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在辩护中提出,针对收受马某、范某等人的多笔受贿指控,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例如部分行贿款的来源、交付细节、谋利事项的关联性等关键事实,言词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也没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针对利用影响力收受施某贿赂的指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甲利用了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无法证明其为施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该部分指控不能成立。

律师对本案的法律解读

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是职务关联犯罪,二者既有关联又有明确区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标准的把握直接影响定罪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证据审查是核心关键,尤其是涉及多笔事实的案件,需要逐笔核对证据,排查证据之间的矛盾。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了全部指控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受贿事实确实存在证据瑕疵,我们提出的证据异议也为法院准确认定量刑情节提供了参考,相较于指控的初始量刑建议,最终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辩护意见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遇到同类问题的实务提示

  • 如果本人或者近亲属被调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时间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律师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开展证据核查工作,及时提出辩护意见,避免程序权利受损。

  • 对于被调查人员来说,应当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全部事实,律师才能根据完整的案件信息梳理出最有利的辩护思路,隐瞒关键信息很可能会导致辩护方向出现偏差。

  • 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点是言词证据的一致性和与客观证据的印证性,律师会逐笔梳理每一笔指控的证据链,针对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如果认定构成犯罪,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应当在律师指导下积极落实相关事项,避免带来不利法律影响。

朱幸坤
朱幸坤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朱幸坤律师审核发布,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