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案例解读:遇到被诈骗怎么维权
本律师结合某建筑央企控告钱某、宋某合同诈骗一案,解读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认定,分析本案关键争议,分享企业遇到类似高管伙同他人虚构合同诈骗巨额财产时的维权思路,帮助遇到同类问题的主体正确通过刑事途径维权。
本案案情回顾
本案中,某建筑央企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某、某市政公司营销中心主任宋某,二人伙同枣庄某公司,虚构了总金额约6.7亿元的分包分供合同,利用这些虚构的合同隐瞒真相,向天津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目前尚欠有效融资金额约8995万余元,且部分融资款已经被转入钱某、宋某二人的私人指定账户。发现该行为后,某建筑央企已经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正式控告,请求立案侦查,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被骗款项。
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本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正确区分普通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是本案维权的核心前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钱某、宋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应当启动刑事立案追诉。具体来说,需要判断二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争议的关键就是二人虚构巨额合同骗取融资款,将部分款项转入私人账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律师对本案的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钱某、宋某二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二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二人明知案涉分包分供合同是虚构的,仍然利用该虚假合同办理保理融资,并且将部分融资款转入私人指定账户,足以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相关款项的主观意图。其次,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总金额6.7亿元的合同本身就是典型的虚构事实,向保理公司隐瞒合同虚假的情况,属于隐瞒真相,该行为直接导致保理公司以及中建一方遭受了巨额财产损失。最后,本案涉案金额近9000万元,远远超过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层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类似合同诈骗案件的实务提示
- 发现高管或员工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后,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材料,为后续报案或维权做好准备。
- 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先入为主认为属于普通经济纠纷而仅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合同诈骗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事追责是最直接有效的维权途径。
- 报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及时补充提供证据线索,推动案件立案进程,帮助公安机关尽快查清案件事实,为追回被骗款项创造条件。
- 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完善内部合同审批与资金监管制度,从源头避免高管或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本案最终结果会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为准,但从现有事实来看,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依法启动刑事追责是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正确路径。